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是编外合同工,但单位却没有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工作20年后,单位要辞退自己,这时候应该怎么办呢?能不能不接受辞退要求,继续工作?如果非要离职,会得到什么样的补偿?
由于单位机构、工作性质稳定,许多机关事业单位都有聘用多年的合同工和编外临时人员,工作十几年、二十几年,并不为奇。有的是直接根据一纸文件就招进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为两年、三年,但合同到期后,也没人提续签的事,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工资由单位自行承担,或者由地方财政承担,拿的基本上都是固定工资,单位根据情况给一些补贴。工资晋升也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定期不定期酌情调整。原来根本没有人关心社保的事,也就是近些年,大家都对社保有了重新认识,这方面的管理也比较规范,许多单位才开始为编外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面临改革,精简人员、提质增效是改革的主要目的。正式职工正常情况下不可能随便精简、辞退,就只能在编外人员身上下手。如果单位以机构改革为由,要辞退合同工,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对于被辞退人员来讲,有两大事项需要注意,一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补齐欠缴的社保费用。
单位与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这个主要责任在单位,举证责任也在单位。只要职工能够提供考勤表、工资单、奖惩或者分工文件等,和相关证人证言,证明自己的工作经历,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要求查处,或者要求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就可以稳操胜券,顺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就可以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同一单位工作十年以上,也可以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在被单位辞退时,如果责任在单位,可以要求恢复工作,或者“N+1”,给予双倍经济赔偿。
另外,根据《劳动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职工就业第一个月起,就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五险一金”等社保费用。如果未能缴纳的,职工可以向社保部门举报,要求足额补缴,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滞纳金、利息等额外费用。违规情形严重的,社保部门还会给予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