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安市工资待遇按几类标准,南通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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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政府同意、南通市政府授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从2011年2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通州区)、海门市、启东市执行省一类地区标准,即:1140元/月、9.2元/小时南通市海安市工资待遇按几类标准;海安县、如东县和如皋市执行省二类地区标准,即:930元/月、7.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意味着,今年和去年调整的口径是保持一致的,继续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执行一类地区标准的南京市区为例,2月1日后,最低工资上调至1140元,这个新标准中包含了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即养老(8%)、失业(1%)、医疗(2%),以及10元的大病保险费。按南京市区目前的社保最低缴费基数1583元计算,一个参保职工每月个人负担的社保费最低为184.13元,这样扣除社保费后,职工实际能拿到手的最低为955.87元。

2007年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

南通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二类和三类标准。调整后的月工资和小时工资最低标准分别为:南通市区、通州市、海门市、启东市为620元/月,5.2元/小时;海安县、如皋市、如东县为520元/月,4.4元/小时。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在剔除上述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劳动者所得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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