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省目前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004年调整实施的海南安置到国有企业工资待遇标准,月最低标准分别为:一类地区(海口、三亚、洋浦)500元,二类地区(琼海、儋州)400元,三类地区(其他市县)350元。为了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省人劳厅此前组织开展了一次问卷调查工作,向各市县、省直部分企业单位共发放了1000多份问卷。调查结果显示,80%的从业人员认为一类地区的月最低标准应增加到600-800元为好,70%的企业单位认为一类地区月最低标准应在500-600元之间为好。省人劳厅还以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