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安置到国有企业工资待遇标准,国企员工月旷工三次,月工资1.39元,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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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海南安置到国有企业工资待遇标准,您的应发工资是1285.7元,扣掉五险一金和企业年金(合计1284.31元)后,实发工资是1.39元,虽然到手只有1.39元,但实际单位给您计算的工资总额是1285.7元,五险一金和企业年金个人部分是个人必须缴纳的。
其次,单位的规章制度里是否有关于旷工的管理规定,如果有,单位按规章制度办事就没有问题。但是一般情况下只要及时和单位联系说清楚情况,单位也不会故意为难。
最后,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很重要,劳动者无故旷工,用人单位轻则停发工资,重则解除劳动合同,这也是用人单位的权利。

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安置费的待遇一样吗?

不一样。
一次性安置费是指国家为支持国有企业减人增效而在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实行的一项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特殊政策。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1、一次性安置费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精神,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
2、《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